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0008全讯注册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应急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卫生应急工作以“一案三制”为重点,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卫生应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机制、体制、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危机意识,深刻认识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难以完全避免。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是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的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的实施方案,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卫生应急工作管理协调机构的建设
加强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是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突发事件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务院已将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作为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省(区、市)、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技术机构内的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建设,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强化卫生应急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员队伍素质、组织协调能力、预测预警能力、事件处置能力和保障储备能力。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地)、县四级卫生应急工作管理体系,并建立完善卫生应急管理投入保障机制,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三、明确应急工作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十一五”时期卫生应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并完善卫生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卫生应急快速有效应对能力;形成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的工作目标,夯实我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卫生部将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十一五”期间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各地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和卫生应急工作规律特点的体系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加强监测预警系统、信息与指挥系统、卫生应急队伍、物资保障能力、运输通信联络、恢复重建能力、科学技术研究、培训演练体系、应急管理示范项目等方面的建设,全面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四、健全应急法制,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
加强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报告制度、信息公布制度、事件举报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应急工作督导制度、应急工作评估制度、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规定等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完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程序,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做到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及时总结《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验,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动态修订机制,经过演练和应急实践,检验预案编制的完备性、应用的可操作性和流程的合理性,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卫生应急工作预案体系。
五、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健全部门间和地区间联防联控机制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各部门密切合作与配合,需要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卫生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机构间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三地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联合开展培训、演练和检查,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坚持部门会商制度,认真落实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建立的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疾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质检总局建立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以及卫生部与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切实贯彻卫生部与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精神,完善卫生与教育部门防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协调机制,落实鼠疫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认真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病工作。
六、完善监测预警系统,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建设
完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加强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以重大传染病为重点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防控工作需要,在切实保障生物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建立健全中央、省(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和县4级实验室网络体系,主要包括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辐射等突发事件,切实增强实验室应急快速检测和鉴定能力。
加快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平台的建设,完善卫生应急决策指挥体系,构建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骨干网络,并与同级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卫生应急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传输与共享,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卫生资源等有关信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七、规范事件信息报告,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防控工作进展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各类非官方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机制。认真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
八、坚持预防为主方针,积极有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
排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传染源、疫病疫源地等公共卫生隐患的调查,建立公共卫生隐患数据库,编制主要疫病疫情的全国区域风险图,并收录入全国各级卫生应急指挥平台系统进行管理。
九、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制定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管理规范,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健全卫生应急专家库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并加强正规化培训的资质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全员培训,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培训与演练,提高队伍的卫生应急能力。各级卫生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卫生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依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求和标准,重点分级装备省级、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市级现场应急指挥必备装备。完善国家级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确保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十、保障应急能力提高,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机制
加快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机制的建立,制定客观、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价指标,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将卫生应急能力评价纳入政府和卫生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评估,保障卫生应急能力不断提高。
借鉴2004年印度洋海啸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灾区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恢复重建模式,建立恢复重建标准,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保障能力恢复工作。
十一、做好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落实《全国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方案》,编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手册,广泛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发现、报告意识,掌握就医常识,及时就诊并能主动告知有关接触史,提高人民群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卫生应急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卫生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提高基层发现、报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大力表彰奖励卫生应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依靠科学卫生应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和技术的研究
组织、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和技术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卫生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重点抓好sars、禽流感、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的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确认和控制技术、紧急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作用。结合奥运会、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积极创新医学紧急救援机制,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大规模突发事件或群死群伤事件紧急救援模式,提高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应对各类跨国或世界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抓紧做好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准备工作,提高监测预警、快速反应等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核心能力;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卫生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借鉴有关国家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大力宣传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成功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的良好形象。
十四、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做好新发传染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卫生应急工作,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同时,重点抓好鼠疫、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同时,制定《新发传染病防控战略》,健全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的处置机制,切实提高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等的监测和应对能力,从而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认真实施《全国鼠疫防治“十一五”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结合疫源地分布、疫情变化和防治工作实践,完善本地区的鼠疫防控预案。开展主动监测,做好应急准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北方七省(区)鼠疫联防和各类区域性鼠疫联防。认真开展青藏铁路鼠疫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鼠疫的发生和远距离传播。做好大型建设工程的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处理工作,防止因建设施工引起生态环境变化,造成鼠疫等自然疫源性疾病的暴发流行。做到控制鼠疫动物疫情的扩散蔓延,防范鼠疫人间病例的发生和传播。
要按照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的原则,总结sars防控经验,完善sars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科学规范sars监测和防控工作。在重点地区,要严格开展野生动物运输、销售、加工和食用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危险因素;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和sars病例的早期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可疑病例,按照程序尽快明确诊断;要指定医疗机构做好收治sars病例的准备,防止医源性感染发生和疫情扩散,切实降低病死率。
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完善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方案,科学规范地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各地区应重点加强监测,提高预警能力,落实技术和物资储备,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禽流感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长期保持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禽流感疫情信息,尤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部门间信息的及时、准确报告与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切实开展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不明原因肺炎筛查报告、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检查督导;有针对性地对其在机构设置、机制运作、全员培训以及现场防控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进行指导。切实加强对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增强防治意识,真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疑似病例,迅速有效地控制疫情。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卫生应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卫应急发〔2006〕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