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权利法定,这是基本常识。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无疑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与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保障内容。
职业病与一般疾病最大的不同,在于职业病是因劳动者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所致,与职业紧密相关。因此,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与一般疾病的根本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该条可谓我国公民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最基本的规定。而该条规定的八大基本权利,包括就业权、择业权、获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受(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异议权等,实际上也是职业病病人所应享有的基本的法定权利。
从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角度来分析劳动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定权利,《劳动法》所规定的上述八大基本权利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无疑是最为关切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整个《职业病防治法》均是围绕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尤其是职业健康权利而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