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的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达到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水平。
(1)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决定了控制消除职业病应当以预防为主。
职业病的特点是:
①病因的明确性。职业病有明确的病因,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②后果的不可逆性。限于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目前多数职业病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③可预防性。职业病是在人们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职业病危害,或者对职业病危害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可以避免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因此,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2)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具体体现。
预防为主作为职业病防治立法的一项基本方针,在《职业病防治法》各章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按照三级预防的原则,职业病防治的预防体现在以下3个层次:
第一级预防: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主要措施有:①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③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⑤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⑦特殊人群保护等。
第二级预防: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其主要措施有:①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
第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其主要措施有:①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②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
防治结合
在突出预防为主的同时,要坚持防治结合。“防”是为了不产生职业病危害,“治”是为了在职业病危害产生后,尽可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后果和损失。这里的“治”有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是治理。这是在法律中的主要含义,是指对已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过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现有职业病危害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列入政府的治理计划,限期治理。二是治疗保障。是指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康复保障的法律规定。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防治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预防职业病危害产生的同时,要抓好现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治理。
(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将“防”和“治”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通过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管理机制,建立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动态管理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不断进行治理,通过“治”实现“防”。
(3)用人单位要通过开展劳动者健康监护,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动态检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隐患,并制定、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同时,一旦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积极开展职业病病人的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减少事故损失。
(4)政府在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中,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同职业病发生后的处置相结合。政府通过建设项目管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等措施,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但是,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依法予以处理,通过治理整顿,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有利于实现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