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1)-0008全讯注册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2-04-25 0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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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职业健康监护
01 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是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预防和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02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于及时治疗和安置职业病病人: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为研究职业病防治提供依据;为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效果评价、制定卫生政策及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提供依据和证据。
03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委托其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系统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向所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的人数、应接受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
如方便,也可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属地卫生监督机构,以方便监督机构实施精准监督。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该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的需要,提供包括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并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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