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5)-0008全讯注册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2-04-25 09: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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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早在2012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2018年职能划转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尚未对原安监总局49号令及时进行修订,依据国发〔2018〕17号文件中“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的规定,国家卫健委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和公布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以公司文件或企业标准的形式正式发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制度应包括:健康监护的目的、适用范围、负责执行职业健康监护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健康监护的程序、监护类型、周期及经费出处等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正式发布后,应当在企业内部网络进行公布或在布告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张贴,以保证每位劳动者能知悉此项制度。
2.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订、经费落实情况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制订下一年度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下一年度开展职业健康健康检查的人数、类型、体检日期、经费预算和支付渠道等。
3.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必要时需提供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的原辅料、防护设施的设置及防护用品的配备等相关资料。在检查时,除检查上述资料外,也可查看现场。
4.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离岗后健康检查执行情况
查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gbz188-2014的要求,对其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已经离岗的,还需查看是否对其进行了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 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随机抽取劳动者,对其询问是否能及时了解体检结果和建议。
6.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重点检查体检报告中提及的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是否已调离原岗位,是否已经安排体检报告中提出的需进一步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进一步体检,对患有疑似职业病的患者是否进行复查或申请职业病诊断。
7.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对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情况,对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患者,除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到具有相应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8.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同时要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与保密权。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的,上述法律、规章等对其违法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或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用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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