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短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您了解吗?-0008全讯注册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2-04-29 14:28:14
点击:1002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及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相关的,主要有以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规定:
01 职业病诊断
(一)诊断地和诊断机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自主选择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诊断费用: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诊断接诊: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四)诊断资料提供: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五)确无资料或有异议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现场检测资料时也应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或者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七)劳动关系争议仲裁: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包括申请诊断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八)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九)诊断证明书出具的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十)诊断档案永久保存: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02 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是当事人(包括申请诊断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的其中一方)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省或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由该部门指定的鉴定办事机构受理,由当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认真审阅鉴定资料、充分合议并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口语交流中,“职业病鉴定”常与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工伤认定(也常被叙述为“鉴定”)混淆。
(一)首次鉴定申请:当事人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二)再鉴定申请: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资料审核时限: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四)获得资料及时限: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可以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五)鉴定结论时限: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鉴定书,并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鉴定书出具的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2.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3. 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
(七)当事人的其他权利: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自主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的权利,也可以委托鉴定办事机构随机抽取;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都有获得书面的职业病鉴定书的权利。
(八)鉴定费用: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