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即将启动-0008全讯注册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3-04-25 09:51:51
点击:225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总工会,中国疾控中心,各中央企业: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宣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为主要内容,普及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
二、活动主题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三、活动时间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活动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将于4月24日联合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紧密围绕主题,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周活动,营造氛围、凝聚力量,为做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的职业健康工作奠定基础。
(一)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开展宣传活动。围绕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围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开展宣传活动。围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开展宣贯阐释,宣传“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各地依法治理职业病危害、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开展职业病诊疗康复、落实职业病患者救助政策、维护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职业健康法治意识。
(三)围绕持续深化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广泛宣传健康企业建设经验、职业健康达人典型事例、职业健康优秀传播作品,深入开展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大力开展线上线下培训、专家访谈、网络公开课等活动,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
(四)围绕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可通过视频展播、图文展览、主题宣讲等方式展示规划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宣传解读“十四五”时期职业健康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努力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
五、组织安排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二)广泛发动,扩大宣传范围。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发动各行各业劳动者积极参与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城市广场、车站、机场、地铁、公交车、厂区广播电视、工地标语等媒介平台作用,通过张贴、播放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等方式,大力宣传活动主题和重点活动内容,宣传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及有效举措。
(三)认真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期间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报送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汇总本辖区、本单位活动情况,各地区、各单位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总结请于2023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联系人:王博
电话:010-62030973
邮箱:zyjks2014@126.com
附件:1.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3.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海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