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l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一企业被罚10000元-0008全讯注册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3-04-25 1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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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为保护身处各行各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避免劳动者今天用健康换金钱,明天用金钱换健康,从而导致家庭因病致贫、返贫。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仍有少数企业不以为然,不认真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等到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还存在多种问题,迎接这些企业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现 场 直 击
2022年11月,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全州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8名接害劳动者正在作业,调阅该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材料,以上8名接害劳动者无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高度重视,当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
罚 教 结 合
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走访,查看资料,对该企业负责人及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询问,最终认定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调查终结后,全州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进一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希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学法、遵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快速落实整改措施。
该企业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该企业没有按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措施,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此前,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于6月27日一28日举办了全州县职业病防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经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未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企业应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卫监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先行者注)依法决定予以该企业: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上述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