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罚款45.1万元!-0008全讯注册
来源:
河北职业健康
日期:2023-04-28 10:28:12
点击:581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案例简介
2021年10月22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实该企业存在:
◆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
◆ 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
◆ 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责令停止喷砂岗位的作业,并罚款人民币4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尘肺病是职业性疾病中影响面最广、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疾病,而本案中涉及的劳动者罹患的职业性矽肺是尘肺中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类型,将严重影响肺功能,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为确保健康中国行动高效落实,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并在后期督促当事人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原料、防护设施等方面着手,控制职业病危害,整改完成后经审批恢复其生产,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