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常常是患肺结核的妇女引起病情恶化的因素,这主要是由于妊娠期内分泌、免疫及呼吸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怀孕头三个月的妊娠反应如恶心、呕吐,影响食物的消化吸收,使孕妇与胎儿的营养更加缺乏,影响肺结核的治疗与胎儿的发育生长。
母亲患传染性肺结核,还可能传染给胎儿,使胎儿发生先天性结核病。妊娠分娩后,由于腹压下降,也容易引起肺结核的播散和咯血,所以正在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不宜妊娠;若怀孕后发生肺结核,在妊娠两个月内终止妊娠最好;若妊娠已经超过三个月,可在进行适当抗结核治疗下维持妊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妊娠比自然分娩危险性更大。但必须在产科医生与结核病医生的严密监督之下,进行产前检查与适当的抗结核治疗,产后也要及时复查,以防止结核病恶化或复发。
结防科 刘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