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
勤劳的“打工人”
已开启了新的就业旅程。
出门在外,
健康安全最关键,
小编提醒各位“打工人”,
在找工作时,
我们千万要注意,
遇到这几种情况时,
一定要学会直接说拒绝。
因为一旦接受,
可能会对您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no.1
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拟从事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no.2
上岗前,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安排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no.3
上岗前,未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未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就让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上岗前,
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组织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安排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广大“打工人”,
健康是“1”,
其它的是后面的“0”,
如果“1”没有了,
后面有再多的“0”,
也没有意义。
你在就业过程中,
如遇上述类似情况,
可向属地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或卫生健康举报电话12320
进行投诉举报,
来维护你的健康权益。